《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奥林匹克宪章》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逐渐完善。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第一个具有宪章性质的文件是1908年由顾拜旦起草的《国际奥委会的地位》一文。这个文件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其后,在这个文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规章。在很长一个时期,这些规章的名称用语混乱,如“奥林匹克规则”(Olympic Rules)、“奥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 和“奥运会规则”等。从1978年开始, 国际奥委会正式使用“奥林匹克宪章”这一名称。在实践中为了表述方便,人们将以前这些名称不同的规章也都称为“奥林匹克宪章”。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在保持奥林匹克基本原则和精神始终如一的前提下,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对《奥林匹克宪章》作过多次修改。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在国际奥委会1996年7月18日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会上批准生效。该宪章由“基本原则”、 “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6部分组成,共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奥林匹克宪章》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阐述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确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方向;②界定了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其目标的思想基础; ③将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各个成员,特别是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这一运动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规定,既保证了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又使它们互相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体系,从而提供了一个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应相称的组织基础;④界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内容,如奥运会、大众体育活动及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活动。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
    奥林匹克宪章是对国际奥委会所采用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细则的汇编。宪章支配着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与运行,并对奥运会举行条件做出规定。
    The Olympic Charter is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Rules and Bye-laws adopted by the IOC. It governs the organis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Olympic Movement and stipulates the conditions for the celebration of the Olympic Games.
    《奥林匹克宪章》 (olympic charter) 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体育运动是人们遵循人体的生长发育规律和身体的活动规律,通过身体锻炼、技术、训练、竞技比赛等方式达到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文化生活为目的的社会活动。更多..运动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法典。内容包括奥林匹克的基本原则与宗旨、奥林匹克运动领导机构和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有关规定。
    第一部《奥林匹克宪章》是由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奠基人、法国著名教育家顾拜旦倡议和主持制订,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的。一百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是1999年12月在瑞士洛桑由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通过的, 1999年12月12日开始生效。
    宪章原文版本:1999年版的《奥林匹克宪章》由基本原则和奥林匹克体育运动是人们遵循人体的生长发育规律和身体的活动规律,通过身体锻炼、技术、训练、竞技比赛等方式达到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文化生活为目的的社会活动。更多..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会5章组成。第1章内容包括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运动的范围、国际奥委会的作用,规定了国际奥委会承认和赞助的对象和程序,说明了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召集和奥林匹克团结工作问题。
    第1章还有关于奥林匹克徽记、旗帜、格言、标志和火炬等规定。第2章内容包括关于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更多..法律地位、成员的资格与产生等内容。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主席的权力和职责,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工作程序、语言和经费来源等问题。第3章内容包括国际奥委会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作用。宪章中文译本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组织在奥运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的比赛中,对所管理的体育运动是人们遵循人体的生长发育规律和身体的活动规律,通过身体锻炼、技术、训练、竞技比赛等方式达到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文化生活为目的的社会活动。更多..运动项目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主要是限定时间、限定资源),具有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任务。项目是一系列具有特定目标,有明确开始和终止日期,资金有限,消耗资源的活动和任务。更多..项目负有技术,不论何种文化,技术都是异曲同工的词汇。它可以指物质,如机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广的架构,如系统、组织方法和技巧。更多..技术监督和指导的责任。第4章内容包括国家奥委会的使命和作用、组成和与本国单项体育组织的关系等。国家奥委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的国家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第5章内容包括奥运会的组织与管理、奥运城的选择、奥运会参赛条件和比赛项目、文化节目和奥运村的设立和礼仪等问题。奥林匹克礼仪包括奥运会邀请信的发送、各种奥林匹克证件及持证人的权利与待遇、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与发奖仪式等。
    1989年《奥林匹克宪章》中译本开始在中国出版。中国奥林匹克出版社1991年首次出版奥林匹克宪章中译版本,后又翻译,把已说出或写出的话的意思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的活动。更多..翻译出版了1992、1993、2000年版。
    1999年版的《奥林匹克宪章》由基本原则和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会5章组成。
    第1章内容包括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运动的范围、国际奥委会的作用,规定了国际奥委会承认和赞助的对象和程序,说明了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召集和奥林匹克团结工作问题。第1章还有关于奥林匹克徽记、旗帜、格言、标志和火炬等规定。
    第2章内容包括关于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第2章内容包括关于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成员的资格与产生等内容。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主席的权力和职责,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工作程序、语言和经费来源等问题。
    第3章内容包括国际奥委会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作用。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组织在奥运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的比赛中,对所管理的运动项目负有技术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第4章内容包括国家奥委会的使命和作用、第4章内容包括国家奥委会的使命和作用、组成和与本国单项体育组织的关系等。国家奥委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的国家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5章内容包括奥运会的组织与管理、奥运城市的选择、奥运会参赛条件和比赛项目、文化节目和奥运村的设立及礼仪等问题。奥林匹克礼仪包括奥运会邀请信的发送、各种奥林匹克证件及持证人的权利与待遇、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与发奖仪式等。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合作的基础。
    The Olympic Charter (OC) is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Olympism, Rules and Bye-Laws 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It governs the organisation, a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Olympic Movement and sets forth the conditions for the celebration of the Olympic Games. In essence, the Olympic Charter serves three main purposes:
    a) The Olympic Charter, as a basic instrument of a constitutional nature, sets forth and recall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essential values of Olympism.
    b) The Olympic Charter also serves as statut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c) In addition, the Olympic Charter defines the main reciproc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three main constituents of the Olympic Movement, namely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 and the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 as well as the Organising Committees for the Olympic Games, all of which are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the Olympic Charter.  
    《奥林匹克宪章》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阐述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确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方向;
    ②界定了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其目标的思想基础;
    ③将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各个成员,特别是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这一运动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规定,既保证了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又使它们互相联系, 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体系, 从而提供了一个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应相称的组织基础;
    ④界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内容,如奥运会、大众体育活动及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活动。
    奥林匹克宪章、格言、会旗及其他
    奥林匹克宪章,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订的总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议和制订者是顾拜旦。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主要内容是奥林匹克运动基本宗旨、原则、以及举行奥运会的有关事宜。数十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由顾拜旦制订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变。
    奥林匹克格言,亦称奥林匹克座右铭或口号,系奥林匹克运动宗旨之一。格言“更快、更高、更强”(Citius, Altius, Fortius),是顾拜旦一位密友迪东(Henri martin Didon)于1895年提出的。他将这句话刻在他所办学校的门楣上。顾拜旦对此颇为赞赏,经他提议,1913年获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将它定为奥林匹克格言。1920年它又成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一部分。此外,也有把“体育就是和一”,“重要的是参加,不是胜利”作为格言的。
    国际奥委会有自己的会旗。旗为白底无边,中央有五个相互套连的圆环,即我们所说的奥林匹克环。环的颜色自左至右为开蓝、黄、黑、绿、红(也可用单色绘制)系顾拜旦以它们能概括各会员国国旗的颜色而选定,但以后对这五种颜色又有其他解释。1979年国际奥委会出版的《奥林匹克评论》(第四十期)强调,会族和五个环的含义是,象征五大洲的团结,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的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见。
    国际奥委会会旗系1913年根据顾拜旦的构思而设计制作的。1914年为庆祝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恢复20周年,在巴黎举行的奥林匹克代表大会上首次升起。1920年安特卫普奥运会时,比利时国家奥委会绣了同样一面锦旗在当届奥运会上使用。运动会后,比利时将它赠给了国际奥委会并成为国际奥委会正式会旗。历届奥运会开幕式上都有会旗交接仪式。由上届奥运会主办城市的代表将旗交给国际奥委会主席,主席再将旗递交当届主办城市的市长。然后将旗帜保存在市府大楼四年再送交下届主办城市。当届奥运会升在运动会主体场上空的旗帜是一面代用品。
    冬季奥运会奥林匹克会旗,是1952年挪威奥斯陆市赠送的,交接仪式与夏季奥运会相同。
    运动会期间使用的旗帜也是一面代用品。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向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
    1986年8月,中国奥委会曾为此发出通告,通告中提到,国际奥委会要求各国奥委会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采”匾的措施。通告还解释了奥林匹克标志除"奥林匹克五环"外,还包括奥运会会标和吉祥物图案,以及各国奥委会会徽。国际奥委会之所以向各国奥委会提出这项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奥林匹克运动的纯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和商品化。
    国际奥委会管辖奥林匹克运动,对奥运会拥有权力。申请主办奥运会的城市,经所在这家奥委会同意后,由该市官方当局向国际委会提出。在有几个城市同时申请时,由国际奥委会召开人关会议投票选择其中一个。这种会议必须在非候选城市的国家进行。一般情况下,至迟在六年前选定。如国际奥委会发觉被选定城市不适合举办奥运会,或被选定的城市自运放弃主办权,国际奥委会可临时动议,改变会址。如1940年夏季奥运会胡决定日本东京举行,因当时日本发动了侵华战争,后将会址改在赫尔辛基;另如1976年冬季奥运会初选定在美国丹佛市召开,后因当地居民反对,改在奥地利的因斯布鲁克。被选定的城市,可将某些项目,如足球预赛、帆船赛等安排在其他城市,但绝大部分项目的重要比赛以及开、闭幕式等应放在选定的城市进行。
    奥运会期限原来没有规定,以致过去有几届比赛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如1900年在巴黎的第二届奥运会。三十年代起,规定包括开、闭幕工在内,夏季奥运会不得超过16天,如逢星期日或节假日,不进行比赛,可相应延长。但此后,也有个别届次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如1972年慕尼黑奥运,因"黑九月事件"不得不延期一天。冬季奥运会会期为12天。1984年第十五届冬季奥运会始,会期延长为 16天。
    国际奥委会主管的奥运会冬季、夏季之分。夏季奥运会沿袭了古奥运会旧制,不管举行与否,届次照算。自1896年始,迄今23届。但1916、 1940、1944年3届因第一、二次世界大战停办,实际为20届。冬季奥运会按举办实际次数计算,自1924年始,迄今为14届。1988年将在加拿大卡尔加里和南朝鲜汉城举行第十五届和第二十四届冬、夏季奥运会。1986年10月17日,国际奥委会于洛桑举行的第九十一届会议上,经过投票表决,选定了西班牙巴塞罗那为1992年第二十五届奥运会会址,法国阿尔贝维尔为1992年第十六届冬季奥运会主办地。在同届会议上,还决定1992年后,冬、夏季奥运会不再在同年举行。第十七届冬季奥运会提前在1994年召开,以后仍每四年一届,与夏季奥运相间举行;夏季奥运会的城市花越来越在。如争办1992年夏季奥运会的6个城市(西班牙巴塞罗那、法国巴黎、荷兰阿姆斯特丹、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英国伯明翰)总区耗费了5200万美元,最后赢行胜利的巴塞罗那,为获取这届主办权,竟花了1400万美元。国际奥委会对此深感忧虑,拟采取措施,刹住这股不良风气。
    奥运会是当前世界规模最大和最有影响的综合性运动会。通常情况下,国际奥委会主席和主办国元首出席大会的开、闭幕式,并在会上致词,由主办国元首宣布大会开幕。以往奥运会参赛国家或地区由主办国发出邀请,1986年9月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汉城会议决定,今后改由国际奥委人邀请。
    国际奥委会规定,夏季奥运会的项目应至少包括下列体育项目中的15项:田径、赛艇、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举重、手球、曲棍球、柔道、摔跤(自由式、古典式)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现代五项,马术、射击、射箭、排球、帆船、冬季奥运会必须有:滑雪、滑冰、有舵雪橇、运动雪橇产球和现代冬季两项。东道国根据自身条件和本国的情况,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项目范围内选择。如1964年东京奥运会时,东道主日本列放了自己较拿手的项目柔道和排球,而1968年奥运会,墨西哥未将柔道列放;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联邦行国拉设了皮划艇障碍回旋,1976年蒙特利尔时,加拿大根据自身条件,取消了这类比赛。由于体育运动在世界名地兴起,奥运会项目越来越多,以近四届夏季奥运会为例,虽大项未变,但单项数则逐届增多:1972年- 195项,1976年-198项。1980年-203项,1984年-221项。增加的幅度女子大于男子。如1984年奥运会共增加18个单项,女子占了其中的12项。1988年将又有新的突破。
    汉城奥运会时,网球、乒乓球被列为正式比赛。这是自1964年奥运会后首次增加大项,使夏季奥运会大项总数达到23个。单项数将进一步增加,达237 个,其中男子占151个,女子占72个,男女混合项目为14个。与以往不同是,此前帆船全是男子项目,但女子可以参加。1988年则将其中的"470" 型,男女分开举行。1988年冬季奥运会仍为滑雪、滑冰、有舵雪橇、运动雪橇、现代冬季两项、洋球七个大项,但单项数达46个,其中男28个,女16个,男女混合2个。除正式比赛项目处,国际奥委会还授权东道国。可将本国开展较为普及但非奥运会正式项目的1-3个项目。列为当届奥运会表演赛。其他国家亦可派队参加。因为不作为正式比赛,获胜者亦不发给奖牌。表演项目由1904年开始设立,每届项目有所不同。
    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竞赛也作了特殊规定,强调比赛只是个人和队之间的竞争,不是国与国之间体育实力的较量。国际奥委会公布的只是比赛成绩,无各国得奖情况。但东道国、新闻界、以及各国奥委会都进行这方面的统计,并按奖牌或分数排列比赛总的名次。不过这些都是非正式的,在奖励方面,也着重在精神、荣誉上。国际奥委会认为,精神奖励,是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在奥委会上获前三名选手,只分别授予金、银铜质奖章,不发给任何物质奖励。
    《奥林匹克宪章》解读
    《奥林匹克宪章》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根本法,是奥林匹克主义的全面体现,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行为准则。《宪章》是国际奥委会为发展奥林匹克运动所指定的总章程和总规则,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国家(地区)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以及洲际或世界性的国家奥运会协会所遵守。因此,我们要全面学习和了解奥林匹克运动,我们必须对《宪章》有所了解。
    100多年来,随着人类社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奥林匹克宪章》曾多次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未改变。我国奥林匹克出版社从1991年开始,翻译出版了《宪章》的中文本,该社又相继在1992年和1993年出版两次。最新版本是在2001年2月由国际奥委会授权出版的中英文对照本,这些《宪章》的出版,对于在我国普及奥林匹克知识、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在中国的发展以及教学研究工作非常重要。《宪章》总是在不断地修改补充,2002年12月19日,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接获国际奥委会法律部发来传真,告知在2002年11月29日国际奥委会莫斯科会议上主要就委员条例又进行了一些修改。
    第一部《宪章》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皮埃尔·德·顾拜旦在1894年6月16日至24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代表大会上亲自起草并主持制定的,它反映了顾拜旦的体育思想和他的奥林匹克理想。这次大会是由法国体育运动协会联合会发起召开的,目的在于复兴奥林匹克运动会并确定若干关于举办奥运会的原则,如研究业余主义问题并为运动规则的统一作初步努力,同时为即将召开的奥运会打下基础并使之适合于现代生活的需要。这次代表大会筹委会委员有:代表法国和欧洲大陆的法国体育运动联合会秘书长皮埃尔·德·顾拜旦;代表英国及其殖民地的英国体育协会秘书赫尔伯特;代表美洲大陆的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洛尼。第一部《宪章》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同时诞生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这次代表大会上,顾拜旦就上述的三方面问题提出了讨论提纲。为恢复奥运会绘制了蓝图,是奥运史上一次开创性的会议。
    一.《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内容
    《奥林匹克宪章》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国际体育法规,它不同于一般的体育组织章程或竞赛规程,它是奥林匹克主义的具体体现,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行为规范。它在《基本原则》中对现代奥运的诞生、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运动的概念、宗旨、目的、任务和活动内容及其相关事项作了原则规定。
    《宪章》共有5章74条,第一章《奥林匹克运动》共18条,是《宪章》的总纲。它的内容涉及国际奥委会的权力、职能、成员、会议和奥林匹克活动中的有关规定,如周期、产权、标志、会旗、会歌、格言、徽记和火炬等等。
    第二章是关于国际奥委会的各项规定,包括它的组成、职责、委员资格、会议、语言和经费等等。这一章是《宪章》的十分重要的部分,因为国际奥委会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它的组成比较特殊,也比较复杂,所以规定得细一点十分必要。2002年在墨西哥会议上主要就是这一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章是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这部分比较简单,因为各联合会都有它们完善的组织和章程,这里主要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和各联合会之间的关系和各联合会在奥运会组织该项目比赛的职责范围。
    第四章是国家奥委会,这也十分重要,因为国际奥委会和各国或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不是从属关系,而是承认和被承认的关系,因此只有符合《宪章》的要求才能得以承认。其中包括国家奥委会的职责、组成、全国协会和名称、会旗、会徽、会歌等等。
    第五章以较长的篇幅对奥运会作了详细的规定,接近整个篇幅的一半,内容有5个方面:1.奥运会的组织管理; 2.参加奥运会; 3.奥运会的比赛项目; 4.礼仪;5.仲裁。这些规定非常具体,包括举办奥运会的方方面面,这反映了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经过百年的历史已比较成熟,一切按《宪章》办事,就可以使之规范化。这在所有国际组织中恐怕也是少见的。
    二.《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原则
    现行《宪章》的基本原则从原来的7条增加至9条,在内容上与原来的版本有两处补充:
    ——第一条增加了“1994年8月在巴黎召开了第12届代表大会,这是奥林匹克百年大会,被命名为‘团结大会’。
    ——增加了第8条:“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
    我想这两条一是强调了1994年巴黎大会的历史意义,因为这是奥林匹克运动的100周年,大家重返巴黎来开这个会议,看到100年来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大家心情一定万分激动。最后把这次历史性会议定名为“团结大会”,正是说明100年来奥林匹克运动经过多少艰难险阻才取得今天的团结。另一条是明确参加体育活动是人的权利,这一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84年发表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就已有类似的规定:“确信有效地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每个人应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或她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因此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均应得到保证和保障。”
    《宪章》的基本原则对奥林匹克主义的来源、定义、内涵及其与奥林匹克运动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领导、宗旨、性质和活动范围也都作了明确规定。
    从第1条至第4条是关于奥林匹克主义的条款。首先指出“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创意下,1894年6月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代表大会,1894年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主义是顾拜旦体育思想的核心,虽然他在生前并未就奥林匹克主义作出全面的、系统的界定与论述,但在他的诸多著作和演说中,反复阐述了他复兴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的理想,顾拜旦一生为之奋斗的就是这一理想,他的理论体系和奋斗目标就是奥林匹克主义。
    为了求释奥林匹克主义的确切含义,不少奥林匹克研究学者做了许多努力,终未得到经典的答案。1991年新修《宪章》对于奥林匹克主义的性质、宗旨和任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奥林匹克主义作为一种哲学范畴,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指导思想。
    1.奥林匹克主义的性质与任务:《宪章》指出:“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这里指的不是一般的哲学,而是“生活哲学”(Philosophy of life)。我认为,这里“life” 译为“人生”更好些。“生活”是指人为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活动,包括衣、食、住、行等等;而“人生”的含义较广,包括人的生存和生活,也包括人的一生。所以在这里我认为用“人生哲学”更为确当,也就是对人生的总的看法。文中在人生哲学前加了“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等限制词,这种哲学可以认为是顾拜旦继承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教育与体育思想,也是现代社会德、智、体三育并举全面发展教育原则的体现。在这方面,顾拜旦体育思想中首先突出了体育的教育功能和人的均衡发展。
    在论及奥林匹克主义的任务时,《宪章》强调了两点:一是“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合起来”,一是创造一种“在努力中求欢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这里强调了体育的大文化性质,在体育、文化和教育三结合的基础上创造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必须以教育价值和基本公德为基础。这就意味着奥林匹克主义的任务是要求在全人类创造这种高尚的生活方式。这和我国提倡的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是一致的。
    2.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宗旨就是目的和意图。《宪章》指出:“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所谓“人的和谐发展”(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man),可能有两种理解:一是指体质、意志和精神的全面发展;一是指人体本身的协调发展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但这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维护人类尊严的、和平的社会。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呢?体育运动特别是公平竞赛和体育道德,归根结底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这一点正如顾拜旦在他的著名诗篇《体育颂》中所说:“啊,体育。你就是正义!你体现了社会生活中追求不到的公平合理,任何人不可超过速度一分一秒,逾越高度一分一厘,取得成功的关键,只能是体力和精神融为一体。”至于建立一个和平的社会,这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自古希腊奥运会以来,它总是与和平这一人类崇高理想紧密相连。新《宪章》在这里还加了一段:“为达到这一目的,奥林匹克运动独自或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其职能范围内从事促进和平的活动。这一条的补充是说明国际奥委会不是孤军作战,而是和其他合作的组织共同为实现奥林匹克理想而努力。
    3.奥林匹克运动与奥林匹克主义的关系:《宪章》明确指出:“由国际奥委会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来源于现代奥林匹克主义。”这一条在新《宪章》中单独列为第4条,这是明确和强调了二者的关系。这说明奥林匹克主义是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指导思想和一切行为的准则。奥林匹克运动有很大的广泛性,它包括奥运会、大众体育、奥林匹克文化活动、奥林匹克教育和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业活动。所有这些活动都应该看做是实现奥林匹克主义的手段和步骤。
    4.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奥林匹克运动是奥林匹克主义的实施,它的宗旨也是奥林匹克主义宗旨的具体体现。《宪章》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互相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通过以奥林匹克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使他们能为建立一个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顾拜旦在他的体育思想中核心是教育,这一点在他1927年4月17日《致各国青少年运动员书》的公开信中说得很清楚:“当今世界,充满发展的极大可能,但同时也存在着危险的道德衰败,奥林匹克主义能建立一所培养情操高尚与心灵纯洁的学校,也是发展身体耐力和力量的学校,但这必须在进行强化身体练习的同时不断加强荣誉观念和运动员大公无私的精神的条件下才能做到。”这段语重心长地告诫正好说明顾拜旦恢复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奥林匹克教育渗透在奥林匹克运动之中,也就是说一切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动都包含着教育因素。当然,奥林匹克教育更是教育的主要方面。
    5.基本原则第7条揭示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同时增加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五个连环,它涵盖五大洲。”这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性特点。这一条强调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动是全球性和持续的(universal and permanent)。其实我们译为“普遍的和经常的”更符合体育活动的特点。这也就是说,大众体育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础,而奥运会是其“最高层次的活动”,目的是“使世界上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盛大的体育节日上欢聚一堂。”由此可见,举办奥运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三.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领导
    1.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简称IOC
    《宪章》第1章第1条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并阐明“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组织,都须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并应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这一条说明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具有绝对权威,并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2. 国际奥委会的职能
    享有最高权力的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起到哪些领导职能呢?《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的职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发扬奥林匹克主义。这里“发扬”(promotion)译为“推进”比较更好些。为此目的,国际奥委会行使如下职权:
    ——鼓励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国际和国家体育机构合作,落实旨在加强奥林匹克团结的举措;
    ——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体育运动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
    ——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行;
    ——参与促进和平的行动,积极保护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的权利,反对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通过适当手段推动妇女在一切级别、一切机构中参与体育运动,特别是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执行机构,以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
    ——支持并鼓励弘扬体育运动道德;
    ——努力在体育运动中发扬公平竞赛的精神,消除暴力行为;
    ——领导反对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参与国际反毒品斗争;
    ——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
    ——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鼓励体育组织和公共权力机关尽全力保障运动员的社会和职业前途;
    ——鼓励发展大众体育。大众体育是高水平体育的基础,而高水平体育又有助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
    ——督促举行奥林匹克运动会使有关机构对环境问题予以认真关注,鼓励奥林匹克运动对环境问题的认真关注并采取措施,教育一切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人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支持国际奥林匹克学院(IOA)
    ——支持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其他机构。
    以上15条职能显而易见,它们包括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方方面面。总之,凡是奥林匹克的一切事务都在国际奥委会的管辖之内,别人无权干涉。只有这样高度集权的国际组织,才能有力地把奥林匹克运动推向全世界。
    3.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
    奥林匹克运动有哪些成员组成,我们通常称为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IOC)、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IF )和国家奥委会(NOC),其实这些组织的下属机构,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宪章》规定;“除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外,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俱乐部,以及属于这些组织机构的人员,特别是其利益构成奥林匹克活动基本因素的运动员,还有裁判、教练员和其他体育运动技术人员。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
    国际奥委会除承认上述组织外,还承认一些洲际的区域性体育组织或世界性的体育组织。
    《宪章》特别指出:“以种族、宗教、政治、性别或其他理由对某个国家或个人的任何歧视都与奥林匹克成员的身份不相容。”
    这一规定有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化发展,而且对于我国处理两岸问题有现实意义。
    4.奥林匹克运动的具体规定
    ——国际奥委会与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定期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
    ——国际奥委会原则上应每8年召开一次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会的目的是向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特别是最需要帮助的国家奥委会提供援助;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个人或团体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包括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每4年举行一次;
    ——奥林匹克周期是指从本届奥林匹克夏季奥运会开始,直到下届奥林匹克夏季奥运会开幕止连续4年的时期。从1896年第一届算起,如因故不能举行,届数照算顺延。这是继承了古希腊奥运会以“奥林匹亚德”(Olympiad)为纪元的传统。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一切权利。举办奥运会取得的全部收益必须用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体育运动。
    ——奥林匹克标志代表五大洲的团结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相聚。它由单独使用的五个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规定为蓝、黄、黑、绿、红。从左到右互相套接。蓝、黑、红环在上,黄、绿环在下。
    ——奥林匹克会旗为白底无边,中间是奥林匹克标志。图样和比例应与1914年巴黎代表大会上顾拜旦赠送的相同。
    ——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Citius,Altius,F ortius)是国际奥委会对一切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们的号召,鼓励他们本着奥林匹克精神奋进。
    ——奥林匹克徽记是把奥林匹克五环与另一种独特成分联系在一起的某种整体设计,必须提交国际奥委会批准。我国称为奥运会会徽。
    ——奥林匹克会歌是国际奥委会1958年在东京举行的第55次全会上通过的歌曲,其乐谱存放于国际奥委会总部。
    (以上产权均属国际奥委会所有。《宪章》附则对此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奥林匹克圣火和火炬:圣火必须经国际奥委会授权在希腊奥林匹亚点燃,奥林匹克火炬是用圣火点燃的火炬或其复制品。国际奥委会拥有圣火和火炬使用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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